进步上市公司質量无妨先從“堵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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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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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怎么“进步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进步上市公司質量”成為各方關註焦點,筆者認為,不论上市公司經營怎么,一旦存在“跑冒滴漏”,全部皆成空,公司管理等首要目標應是避免“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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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康美藥業、康得新等皆被市場人士稱之為白馬股,後來查出有嚴重造假行為,兩傢上市公司一個一起點,便是涉嫌未在年報中发表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幾十億元上百億元就可大玩失蹤,上市公司傢底縱有多厚也經不起這麼折騰狠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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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爆雷,多數情況最終可歸咎於實控人、董事長等使用“一言堂”機制掏空上市公司。要完善公司管理,进步上市公司質量,從准则層面來講,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便是應該完善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的約束機制,其间關鍵是要落實好“三會四權”准则。所謂“三會”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四權”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四個方面的權力劃分。《公司法》規定瞭“一股一票”資本多數決表決方法,規定對董事、獨立董事、監事的提名選舉也根本靠股權說話,由於實控人一股獨大,由此可在上市公司一手遮天,本應相互制約的“三會四權”准则就可能形同虛設。

為完善股東大會准则,就應变革“一股一票”表決方法。為此可考慮树立股東表決權约束准则,這也是國際公司立法通行規定,建議可在《公司法》中規定,“任何股東不論其持股多少,最後隻能享有20%的表決權”,其適用場合能够包含除董事、監事選舉外的一切股東大會。别的可考慮完善股東表決權扫除准则,也即逃避准则,现在規定擔保、關聯买卖中有關股東不得參與投票表決,但這遠遠不夠。建議應拓宽股東表決權扫除的適用景象,比如在革除股東對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或債務、公司應否對股東主張權利、違法違規股東在後果消除之前等景象,相關股東都不得行使表決權。

為完善董事會准则,能够考慮董事選舉在實行累積投票制基礎上,還要约束股東提名董事人數。可規定,持股3%~5%的股東,至多隻能提名一名執行董事;持股5%~20%的股東,至多隻能提名兩名;持股20%~50%,至多隻能提名三名。為避免絕對控股的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可規定任何持股份额的股東提名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執行董事總人數的一半。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應處公平獨立位置,為此要变革獨立董事遴選機制,要麼由中小股東推薦產生、要麼由公平的第三方組織推薦選派,同時进步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份额,應不低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為好。

董事會決策應堅持一人一票,避免董事長越權行為。要依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等對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權力劃分,需由股東大會決定事項,董事會應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不能越權擅自行動。

為完善監事會准则,也要变革其遴選機制。现在監事會包含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建議可考慮設立獨立監事、外部監事,遴選辦法对比上述筆者對獨立董事的建議。在確保監事獨立性之後,監事要实行好《公司法》規定的“檢查公司財務,監督乃至提出罷免董事、高管”等職責。

完善瞭對實控人等約束機制,避免上市公司“跑冒滴漏”的重點,可聚集於實控人等不合法占用資金、不合法擔保、關聯买卖方面。對此首先是強化信息发表,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可規定在年報等定时報告中劃出單獨章節,專門发表這些方面的情況、線索、信息,便利監管部門、社會、輿論等多方監督以及進一步深挖,也有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其非必须加大利益追討、責任追查。一旦實控人等發生不合法占用資金、不合法擔保、關聯买卖等情況,若上市公司怠於起訴追查實控人等責任時,連續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股東可發起股東代表訴訟;實控人等以实行法定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不能豁免民事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筆者建議《證券法》授權證監部門,可請求法院強制上述實控人等恢復上市公司原樣,以公權力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對於實控人等嚴重掏空行為,還應追查“背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刑事責任,以增強對相關主體的法令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