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相伴而生股票配资期货合同,随着最近十多年股票、期货市场的火爆股票配资期货合同,配资市场也迎来大发展股票配资期货合同,潮起潮落过后股票配资期货合同,一地鸡毛,加大资本市场杠杆后的恶果凸显。最近一两年,监管层开始加大对配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但这个配资市场还在,相应的风险也如影随形。以下从民事、行政、刑事等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总结。 一、股票/期货配资合同在性质上不是民间借贷合同,而是场外股票/期货融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又参照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6条规定:“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从上述规定来看,场外股票/期货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缴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场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的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期货,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期货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做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期货以偿还本息的合同。作为配资方并未丧失对该股票/期货账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和资金所有权,这与普通民间借贷合同与本质区别。 二、股票/期货配资合同是无效合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6条规定,在合同认定为场外股票/期货融资合同的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配资合同因违反证券法上述强制性规定也即效力性规定而无效。 三、股票/期货配资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7条规定:“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四、非法配资行为的行政、刑事责任。 早在2011年7月8日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通知中提到:“配资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2020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名单,明确表示: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场外配资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这种成规模的配资行为基本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