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21年的首張罰單,給瞭操縱市場、不賺反虧的2位散戶,他們被稱之為“最慘莊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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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来發佈的行政處罰書顯示,熊模昌、吳國榮运用196個賬戶來操縱股價,运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选用盤中連續买卖,一頓操作後不賺反虧,虧損額達到3.24億元。證監會決定對熊模昌給予正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給予正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同時,對後者采纳3年證券市場禁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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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調侃,本應對市場操縱行為咬牙切齿,现在竟有點疼爱他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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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操縱是近年來監管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之一,證監會表明,市場操縱案子通過不正當手法,營造不正常的需求關系,誤導投資者決策,既歪曲市場定價機制,又損害瞭投資者利益,將對此類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196個賬戶操縱一隻股票,反虧3.24億
時間退回到三年前。
證監會調查顯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間(以下稱操縱期間或涉案期間),吳國榮操控运用“白某飛”等186個個人賬戶和“金谷·信惠182號證券投資调集資金信任”等10個機構賬戶,共計196個證券賬戶,找到瞭熊模昌,依照1:4的份额供给配資資金,熊模昌通過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銀行賬戶,分三個階段累計向吳國榮指定銀行賬戶劃轉資金17200萬元,吳國榮按配資份额轉至其操控的配資賬戶。
拿到賬戶和資金後的吳國榮,运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选用盤中連續买卖,在自己實際操控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买卖等方法买卖“華平股份”,影響股票买卖價格及成交量,吳國榮主觀操縱市場的意圖明顯。操縱期間未能盈余。
具體來看,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價格有四方面主要特征:
一是連續买卖: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共有217個买卖日,賬戶組在213個买卖日买卖瞭“華平股份”,占總买卖天數的98.16%。申買量排名榜首的有153個买卖日,申賣量排名榜首的有99個买卖日。賬戶組買入“華平股份”數量占市場買成交量超過10%的有148個买卖日,超過20%的有99個买卖日,超過30%的有62個买卖日,超過40%的有39個买卖日,超過50%的有17個买卖日,超過60%的有6個买卖日。2018年2月9日,買成交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達到66.91%。賣出“華平股份”數量占市場賣成交量超過10%的有93個买卖日,超過20%的有53個买卖日,超過30%的有32個买卖日,超過40%的有21個买卖日,超過50%的有16個买卖日。
在操縱期間,熊模昌自己持有華平股份原始股占總股本比為9.78%,賬戶組2018年2月2日持股占流通股20.04%,與熊模昌自己合計持股占流通股約達30%,2018年2月2日後賬戶組存在多個連續20個买卖日買賣股份數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最高達到45.88%。
二是對倒买卖: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买卖期間內,對倒买卖持續整個過程,在213個买卖日中有114個买卖日存在對倒行為,在其實際操控的賬戶之間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33個买卖日,超過20%的有10個买卖日,超過30%的有3個买卖日,超過40%的有1個买卖日,2018年5月18日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到51.90%。
三是持股優勢: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賬戶組持有“華平股份”數量占其A股流通股超過10%的有181個买卖日,超過20%的有54個买卖日,其间,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占比最高為22.30%。
四是資金優勢:賬戶組在該股的买卖中具有明顯的資金優勢,在操縱期間,賬戶組有193個买卖日有買入买卖,日均買入成交股數130.43萬股,日均成交金額1,002.04萬元,占此期間市場日均成交額的21.50%(市場日均成交額均值為4,661.65萬元),其间151個买卖日的買成交量市場排名榜首。賬戶組在其间173個买卖日有賣出买卖,日均賣出成交股數131.67萬股,日均賣出成交金額879.46萬元,占此期間市場日均成交額的18.87%(市場日均成交額均值為4,661.65萬元),並在94個买卖日的賣成交量市場排名榜首。
在操縱階段,即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买卖日),華平股份股票價格從6.35元/股上漲至7.1元/股,漲幅11.8%,期間最高價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現多日跌停,到6月26日,收盤價為3.81元/股。操縱期間賬戶組虧損32,372.33萬元。
兩人合謀操縱股價,虛假減持“華平股份”
證監會調查顯示,熊模昌與吳國榮的协作形式為熊模昌供给配資保證金,要求吳國榮買入“華平股份”數量占流通股數量的15%,並維持股價,吳國榮負責配資並操作賬戶實施买卖。熊模昌能够登錄賬戶進行检查,可是無權進行操作,增持專用賬戶出售悉数代持股票後,剩餘盈余由吳國榮、熊模昌依照6:4份额進行分配,二人存在約定實施操縱職責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實,模模糊糊完成操縱行為。
涉案期間,熊模昌持有9.78%“華平股份”,其與模模糊糊行動人吳國榮通過吳國榮操控的賬戶組很多買入“華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賬戶組持股份额達到20.39%,與熊模昌模模糊糊持有的股份達到30%,未按規定实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且在2018年2月6日後仍持續买卖“華平股份”。熊模昌及其模模糊糊行動人吳國榮構成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一切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悉数或许部分股份要約的違法行為。
同時,熊模昌還通過其操控的私募產品進行大宗买卖虛假減持“華平股份”,導致華平股份後續发表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認定,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構成《上市公司信息发表浓艳辦法》第六十一條、2005年《證券法》榜首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證監會決定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其间對熊模昌處以120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180萬元罰款;
並且對熊模昌及其模模糊糊行動人吳國榮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未实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給予正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间對熊模昌處以2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5萬元罰款,對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的行為,給予正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綜上,證監會對熊模昌給予正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給予正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並對吳國榮采纳3年證券市場禁入办法。
證監會屡次強調要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忍受”,日後從重從快從嚴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惡性操縱市場及內幕买卖等严重違法違規行為,將成為常態。證監會表明,將綜合運用一案多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严重違法強制退市以及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全方位立體式追責機制,切實进步違法本钱,凈化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