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廣東證監局官網发表瞭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證監局對喻筠內幕买卖海立股份(600619)股票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當事人喻筠存在內幕买卖違法行為,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喻筠違法所得92.17萬元,並處以276.51萬元元罰款,合計罰沒368.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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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還詳細发表瞭此次內幕信息的构成與公開過程,以及當事人實施內幕买卖的情況。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註意到,格力電器前董秘望靖東也教训其间。值得一提的是,本年8月中旬,望靖東在事前沒有任何预兆的情況下忽然“裸辭”格力電器悉数職務,一度令市場頗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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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信息构成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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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4月20日,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某珠奉告時任公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望某東,期望通過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實現下降持股本钱、添加持股話語權意图。同日,格力電器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考慮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參加人員有董某珠、望某東、劉某等人。會後,望某東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負責在二級市場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廖某雄、李某晶操作格力電器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持續增持“海立股份”。

2018年7月5日,海立股份发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格力電器通過二級市場会集競價方法持續增持“海立股份”,持股份额由5%變更為10%。

綜上,格力電器作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東,籌劃並實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份额由5%變更為10%的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稱严重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榜首項所指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東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於2018年4月2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根據公開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提及的“望某東”便是格力電器前董秘望靖東。

敏感期內與格力前董秘4度聯系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本案當事人喻筠在2017年6月22日開立國金證券賬戶,賬戶买卖資金來源於喻筠多年作业積累的傢庭收入,由其自己實際操控和決策。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間,該賬戶合計買入“海立股份”93.03萬股,買入金額1002.99萬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期間,“喻筠”賬戶合計賣出“海立股份”93.03萬股,賣出金額1090.24萬元。

經證券买卖所計算,喻筠相關买卖盈利金額為93.57萬元,扣除股息紅利稅14026.12元後,獲利金額92.17萬元。

經查明,喻筠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望某東關系亲近,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4次電話聯系,且喻筠在與案外其别人微信谈天時,明確提及“有錢買海立,明日布告瞭”。

廣東證監局認為,喻筠买卖“海立股份”的資金變化、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的构成、變化和公開時間根本共同;“喻筠”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会集买卖“海立股份”,买卖金額逐渐扩大,買入毅力持續加強,买卖行為明顯異常。喻筠對上述異常买卖行為不能供给正當理由或合了解釋。喻筠的上述行為違反瞭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榜首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买卖行為。

e告訴記者查閱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敏感期內海立股份的二級市場走勢發現,在這一期內海立股份股價累計上漲16.84%。值得一提的是,7月9日,即增持布告發佈後第三個买卖日,海立股份出現放量漲停,而這一天也正是喻筠清倉海立股份的最後一天。

證監局詳解內幕买卖認定緣由

值得一提的是,應當事人喻筠的要求,廣東證監局還舉行瞭聽證會,聽取瞭喻筠的陳述和申辯。喻筠在申辯意見中提出,涉案內幕信息及其敏感期的認定不準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當事人獲取瞭內幕信息,在案證據缺乏以推定當事人不合法獲取瞭內幕信息;對當事人擬采纳“沒一罰三”的處罰過重等多項意見。

對於喻筠的申辯,廣東證監局還進行瞭復核,最終認定本案內幕信息及其敏感期認定無誤。並給出瞭三個理由:一是格力電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後的繼續增持行為,相關決策系一並研讨決定,并且在具體實施時雖可分為三個階段,但過程亦具有連貫性,應將三個階段的增持合並認定為同一個事項。

二是從海立股份2017年年底的持股結構看,格力電器當時持有5%的股權而位列公司第三大股東,其後續相關增持行為,對海立股份的生產經營決策構成較大影響,進而或许對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自身具備內幕信息的“严重性”。

三是格力電器於2018年4月23日至6月22日期間很多買入“海立股份”,占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悉数買入數量的74%,占海立股份的份额達到3.7%,其增持後持股份额已經從5%上升至8.7%,持股份额已經發生瞭較大變化。

對於喻筠所提出沒有直接證據以及在案證據缺乏等說法,廣東證監局表明,現有證據能够認定喻筠买卖“海立股份”構成內幕买卖。一是喻筠關於其與望某東聯絡接觸的解釋,並不能扫除望某東向其傳遞內幕信息的或许性。二是喻筠手機留存的微信谈天記錄顯示其對內幕信息相關內容較為確定。三是賬戶会集买卖“海立股份”的資金變化、买卖時間與內幕信息的构成、變化和公開時間根本共同,且存在突擊轉入資金的行為,买卖明顯異常。

關於喻筠所提處罰過重的意見,廣東證監局認為,以盈利金額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契合2005年《證券法》相關規定,也考慮瞭當事人的具體違法情節,現有證據缺乏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中華公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述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景象,對其量罰適當。

格力前董秘存走漏內幕信息嫌疑

e公司記者註意到,在喻筠內幕买卖海立股份一案中,作為严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格力電器前董秘?望靖東也被教训其间。根據案情顯示,喻筠與望靖東關系亲近,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4次電話聯系,雖然暫時還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望靖東向喻筠走漏瞭內幕信息,但望靖東自己確實存在走漏內幕信息的嫌疑。

本年8月17日晚間,格力電器發佈布告,公司於當日收到公司董事、副總裁、董事會秘書望靖東的書面辭職報告,望靖東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職務。辭職後,望靖東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在此之前的8月6日,格力電器董事會審議通過瞭《關於解聘望靖東先生財務負責人的議案》:因公司內部作业崗位調整,望靖東不再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職務,仍擔任公司董事、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職務,其作业調整不會影響公司相關作业的正常開展。

對於望靖東的裸辭,一位長期關註格力電器的資本圈人士認為,假使望靖東確實存在走漏內幕信息的行為,那麼這也很有或许成為他辭職的原因之一,籍此將其個人行為與上市公司切割開來。

對於此事,e公司記者屡次撥打望靖東的手機號,但到發稿一向未能接通。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智斌在承受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采訪時表明,董事會秘書作為上市公司高管,是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中的,若董秘對外走漏內幕信息,顯然屬於違法行為,甚至不扫除構成走漏內幕信息罪。

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的規定:證券、期貨买卖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许不合法獲取證券、期貨买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触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买卖或许其他對證券、期貨买卖價格有严重影響的信息没有公開前,買入或许賣出該證券,或许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买卖,或许走漏該信息,或许明示、暗示别人從事上述买卖活動,構成內幕买卖、走漏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並處或许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公司記者查詢過往事例發現,2013年6月,因涉嫌走漏內幕信息,盛運股份時任董秘劉玉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8年5月,因誤發微信走漏內幕信息,廣州浪奇時任董秘王志剛收到深交所監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