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塊錢,在銀行存滿30年,到期后連本帶息能拿36萬元。你會不會存?日前,一則“存1000承諾得36萬到期僅4000元”的消息登上熱搜榜,引發熱議。  30年前,吉林昌邑區的楊女士的父親花1000元購買了某大型銀行的一種教育儲蓄,當時的

   1000塊錢,在銀行存滿30年,到期后連本帶息能拿36萬元。你會不會存?日前,一則“存1000承諾得36萬到期僅4000元”的消息登上熱搜榜,引發熱議。

  30年前,吉林昌邑區的楊女士的父親花1000元購買了某大型銀行的一種教育儲蓄,當時的宣傳單寫著30年后,到期本息共36萬。今年9月29日到期,楊女士去取錢時,銀行大堂經理表示只能取4000元。

  這樣巨大的差額,楊女士接受不了,盡管銀行拿出相應的理由,但楊女士還是覺得銀行應該信守當年承諾,欲將銀行告上法庭。

  事件:存1000元滿30年承諾得36萬

  先來看一下事情始末。

  1989年,為慶祝延邊某大型銀行成立五周年,改行于當年9月15日推出儲蓄存款種類“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

  印有“好消息”的傳單顯示,該儲蓄面額為1000元,存期分別為15年、21年、30年不等,存單可記名,可掛失也可以作貸款抵押憑證。此種儲蓄具有長期保值的特點,存期每到三年,銀行及時按當時國家公布的保值貼補率和同期最高儲蓄利率檔次預以計,息并主動轉入本金產生復利。在整個存期內,如遇國家調低儲蓄利率時銀行仍按原利率給予計息。

  傳單還列舉到,“例如,按現行保值貼補率計算,每存1000元,15年到期本息為19000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為62000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為36萬元左右。”

  1000元存上30年,到期就能拿到36萬。楊女士的父親便花1000元購買了某大型銀行這種教育儲蓄,存期為30年。

  變數:36萬元收益縮水至4000多元

  然而到2019年,這筆教育儲蓄并未兌付到36萬元的本息。

  今年9月29日儲蓄到期后,楊女士去取錢時,銀行大堂經理表示只能取4000元。楊女士覺得很不公平,某大型銀行工作人員回應稱,1989年時很多銀行都推出了類似的儲蓄產品,但當產品真正發行完幾天后,中國人民銀行便通過發電報通知各銀行停止發行此類產品,因此該行馬上就收回了。工作人員表示,“因為30年前信息不通暢,當時也不是實名制,有一部分人是聯系不到的。”

  事實上,根據銀行工作人員介紹,2004年,有一位購買了15年期限產品的客戶持有兩張1000塊錢的存單來銀行兌付,最后通訴諸法律途徑后銀行敗訴。敗訴怎么付給客戶利息呢?最后是按照當時5年和10年的最高貸款利率即19.26%付息。也就是說,從開戶當天開始到兌付當天為止,給客戶19.26%的利息。

  對于尚未到期的客戶和沒有取得聯系的客戶,在開戶日到公告日期間,該行也一律按照19.26%的利率付息,公告日是2006年4月15日,發出公告日(截止日)起客戶享受的就是活期利息了。

  銀行工作人員表示,發出公告后也通過報紙找過那些購買者,但有些人確實是找不到。“也就是說,如果你認可那你就來取錢;如果不認可,那我建議你去法律咨詢。”

  業內:該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爭議

  對于上述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基金君咨詢了幾位業內人士。

  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黃漢龍律師對記者表示,這是典型的銀行“高息攬儲”無法兌付引起的糾紛,主要爭議焦點是:第一,儲蓄合同是否有效;第二,畸高的利息約定是否有效。

  據他介紹,按照現行法律實踐,一般認為高息攬儲的儲蓄合同是有效的,本金應予退還,但利息約定超過法律設定的保護上限,則超過部分無效。

  但他同時表示,本案有特殊之處,儲蓄行為是在1989年發生,法律關系受1986年《民法通則》調整,后來實施的法律不能溯及既往。若銀行的該次“高息攬儲”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指令性計劃或法律規定,根據當時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應認定儲蓄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銀行返還本金,并根據銀行過錯程度賠償儲戶30年資金被占用期間的損失,按現行法律,這個損失計算標準是6%或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利率,一般不高。

  “但本案考慮到銀行占用資金時間長達30年,考慮到這30年期間中國社會和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若這樣計算儲戶的損失顯然不合理,我們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結合本案特殊情況,我認為應以存單的預期利息收益作為計算儲戶損失的標準,再根據銀行的過錯程度判斷銀行應承擔的賠償比例。若儲蓄合同在當時有效,畸高的利息約定也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不管后來的法律對高息攬儲行為如何規定和處理,銀行仍應按照當時法律規定和承諾為儲戶兌付存款本息。因為若儲蓄關系在1989年發生時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此后有了新的法律規定,也不能依據新法推翻原先已經發生的合法有效的儲蓄合同關系,這就是法治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對該原則作出了規定。”黃漢龍律師說道。

  對于銀行是否有效通知的問題,以及儲蓄合同是否發生提前解除或變更的問題,黃漢龍律師認為要根據銀行方面提供的證據才能進一步判斷。

  另一位羅姓律師表示,該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假如銀行和存款人之間有存單,并且將產品宣傳單“好消息”作為存款合同的附件,那么銀行就應該履行雙方之間的存款合同,因為從存單來看,雙方主體適格,存款行為和接收存款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強行性法律規定。因此,雙方之間合同是有效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假如存款人是收到散發的“好消息”傳單去銀行存款的,這時候雙方之間究竟以多少利息結算,則應該以存單上所寫明的為準。“好消息”在這時是一種要約邀請,不具有合同效力。

  一位曹姓律師認為,本案“長期智力投資儲蓄”業務中的利率、存單存款期限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導致該存儲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約束力,故而當事人無法通過該存儲合同主張返還36萬元。

  關于存款期限相關規定,1988年9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辦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將人民幣最長定期存款期限規定為八年;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將定期存款最長期限調整為五年。

  他表示,“根據本案中提及的判例,法院支持的主張時返還本金及同期利息。法院判定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利息損失是對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一種補償,屬于承擔了締約過失責任。”

  已判決相關案例:

  判決銀行支付本息2萬余元

  公開資料顯示,之前有一宗與本案十分相似的案例。

  據金陵晚報報道,1989年,黃林宇看到宣傳海報后辦理了一項存款業務,當時銀行承諾1000元存滿24年可得11萬。但26年后,花甲之年的黃林宇并沒有得到10多萬元。

  銀行給出的理由是,“如今政策有變,該項業務早已取消,銀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支付黃林宇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計5304.85元。”

  這筆存款的利息到底該怎么算?

  灌南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當年發放的1000元存滿24年可得11萬元巨款的《儲蓄章程》已附加了諸多限制條件,銀行已明確告知相對人,111841.87元本息的計算前提是存款時的年利率和保值貼補率一直不變,如遇變化則相應調整,故黃林宇關于銀行應按當初承諾給付存款本息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

  關于銀行應給付黃林宇的本息數額應如何計算的問題,對于存款利率,雖然《儲蓄章程》載明涉案存款的利率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息,但在黃林宇實際存款時,作為儲蓄合同的存單明確約定定期24年,利率均為月息10.95%。

  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對利率的特別約定,優先于《儲蓄章程》的適用,故涉案存款利率應按月息10.95%計算。對于存款保值貼補率,因章程約定保值貼補率隨物價上漲指數的變化而變化,故保值貼補率應隨保值貼補率的變化分段計算。另外,國家在1999年至2008年期間征收利息稅,應一并計算。

  綜上,銀行應支付黃林宇存款本息合計20164.93元。最終,當事雙方都認可了法院的判決。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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