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准则呼之欲出,會不會保護惡意逃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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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國傢發改委站發佈瞭由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加速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准则变革计划》,其间提出“研讨树立個人破產准则,逐渐推進树立天然人契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树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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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提法,被解讀為個人破產准则或將提上日程。在中國公民大學破產法研讨中心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王欣新看來,現在是树立個人破產准则的最好時機,但個人破產准则要真实寫進法令,或许還需求一個較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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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老练

《计划》的落款日期是6月22日,就在此前一天,國傢發改委財政金融和信誉建設司剛剛結束瞭4項研讨課題的搜集申報作业。其间,“树立天然人破產准则問題研讨”課題交給瞭王欣新和他的研讨團隊。

王欣新向《中國新聞周刊》泄漏,這個研讨課題是為立法做一些理論探討和實踐調研,總結並解決實踐中或许出現的各種問題。

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破產准则的立法作业即將開始。從立法程序上來說,2018年發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沒有個人破產法,假如通過調研立項,再列入五年一次的立法規劃,那麼個人破產法的出臺,還需求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在王欣新看來,對個人破產准则立法,或可通過《企業破產法》修訂來解決,將個人破產准则的树立作為修訂中的一項內容,這樣會相對較快。依照立法規劃,《企業破產法》的修正被列入第二類項目,即“需求抓緊作业、條件老练時提請審議的法令草案”。

王欣新參與瞭2006年《企業破產法》的起草作业,據他回憶,當時對於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有4種不同意見,榜首種觀點是堅持延續之前的破產法體系,將一切的法人型企業納入到破產范圍之內,而非法人型企業或天然人,包含商天然人和消費者天然人,則不被納入其间。

第二種觀點是將一切的企業都納入,包含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由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破產,必定触及出資人的連帶破產問題,因而當時就將個人出資人也納入到破產法調整范圍內。這也是後來起草小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一審稿中所选用的觀點。

第三種觀點是將一切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都納入,包含個體工商戶、店店东等。總之,凡是以盈余為意图來進行活動的商天然人都要被納入到破產法之內。

第四種觀點則更為寬泛,便是把一切的企業和天然人,包含消費者,都納入到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內。

“起草組提交審議的草案是一種有些折衷的觀點,隻是將天然人企業及其個人出資人納入其间。”王欣新說。可是當時到瞭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候,一些人大代表提出,搞個人破產還不具備條件。所以最終企業破產法采纳瞭一個最為保存的方法,僅僅把一切的企業納入進來,同時在最後附則的榜首百三十五條提出,“其他法令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這樣就為一部分其他企業包含天然人企業,乃至非企業和天然人,能够納入到破產法調整范圍供给瞭機遇。”王欣新說。

由於隻触及企業,不触及個人,2006年的這部《企業破產法》也被業內戲稱為“半部破產法”,在司法實務中,遇到天然人債務人悉数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該類糾紛。可是,由於一些債務確實無法還清,已經嚴重影響瞭法院執行功率。

本年4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最高公民法院關於研讨處理對解決執行難作业情況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報告中说到,對触及2萬多傢企業的63萬件執行案子成功地轉為破產案子。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蘇軍表明,“這63萬件執行案子在整個執行案子的總量中沧海一粟,许多的執行案子是触及個人,而不是触及企業。”

“據开始統計,這兩年最高法執行難的案子中,有40%~50%的案子屬於無財產可執行,而其间70%都是触及天然人,依照現在的法令規定,就無法終結案子,隻能‘本次執行间断’,待到債務人將來有財產再恢復執行。”王欣新說。

此外,企業破產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破產清算,一種是破產抢救。但在實施過程中,重整後的企業不能清償的債務能够被革除,但作為企業債務擔保人的企業經營者的債務卻無法革除,用王欣新的話說,“企業重整能够救企業,卻不能救老板”,因而,许多企業經營者拋下企業一走瞭之,乃至采纳極端手法,極大影響社會穩定。

在许多的債務糾紛中,一些並非企業經營主體,卻因為為企業供给貸款擔保而承擔連帶償債責任等情況屢見不鮮。

對於這些誠實而不幸的個人債務人,亟須一套規范的破產准则來保護其根本的生计權與未來的發展權,不至於因一時的商業失敗或個人財務混亂而堕入不可自拔的境地,給予他們根本的生计空間,乃至通過自身的尽力讓日子从头開始。而對於一些轉移財產惡意逃債者,通過法令手法,能够清算其個人財產,規劃還債计划,對債權人也是一種保護。

“從整體上來講,破產法自身是一個市場經濟的法令,隻要是有市場,債務不能清償的問題就必定要通過破產法來解決。”王欣新表明,當債務人喪失清償才干的時候,怎么公平地解決債務清償,權衡並保证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是一個市場經濟必須解決的。

在王欣新看來,和13年前比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在中國的財產登記准则,信誉准则、社會保证准则等都在逐渐完善,為树立個人破產准则創造瞭充沛的條件。

爭議焦點

13年前天然人沒能納入破產法范圍,固然有條件不老练的原因,更有思维觀念上的沖突。這些年來,關於個人破產准则的爭議始終沒有中止過。

首當其沖的辯題便是,個人破產准则會不會保護瞭惡意逃債行為?對此,王欣新認為,這是對個人破產准则的嚴重誤解。他向《中國新聞周刊》表明,瞭解個人破產准则,首先要弄清兩個概念,一是債務人在經營失敗或日子財務失敗的時候,不能還清一切的債務,並纷歧定是逃債,“個人破產准则隻是將債務人不能清償這種現象從隱性狀態變成顯性狀態,並通過准则為這一問題的解決尋找一個合理的法令途径。”

二是並非一切債務都能革除。在各國的破產准则中,對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以後,仍然不能清償的債務,契合條件的能够革除。但這種債務革除准则,針對的通常是所謂“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也便是沒有欺詐、違法等惡意行為的債務人。

從債權人视点,假如債權人想追債,在沒進入破產程序前,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情況,隻能用外部的手法查詢,十分困難。可是進入到破產程序以後,債務人的一切財產,一切財務資料都由办理人接收,在法院的指揮之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假如發現有抽逃資產等現象,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能够追回財產,乃至給予必定懲罰,更有利於保证債權人的利益。“個人破產准则是恰恰是最能夠有力避免破產欺詐行為發生,並保证債權人利益的公平准则。”

在一片爭議中,也有当地試圖開展個人破產准则的試水。2014年9月,深圳市律師協會向深圳人大常委會提交瞭《關於提請深圳市人大首先在深圳經濟特區實行個人破產准则的立法建議》。

這部立法建議稿的牽頭人,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盧林,當時是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司闭幕與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主任,在經過许多實踐調研後,認為深圳能够通過特區立法權,先行試點树立個人破產准则。

盧林從事瞭25年的清算作业,見過太多因為連帶擔保成為債務人的比方。许多公司為瞭到銀行貸款,根據銀行風控要求,法人、公司高管,乃至是他們的傢人都要做擔保,才干獲得貸款,一旦企業破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連帶擔保的債務不能革除,哪怕企業註銷,債務人仍然背負著企業的債務。

在盧林看來,深圳經濟特區作為中國变革開放的窗口,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同時,社會保证機制比較健全,資金足够,最低工資標準和補助水平也相對較高,此外,個人財產登記准则也較為完善。

更為重要的是,深圳在全國較早树立瞭個人征信系統,在2014年的時候,已經和全國征信系統實現瞭交融。出於可行性調研意图,盧林曾查詢過這套個人征信系統,名下的住宅按揭,金融信息都能查得清清楚楚。

正因為具備這些優勢,盧林認為,假如在深圳首先树立起個人破產准则,先行先試,必定會給全國個人破產准则的拟定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盡管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很快將個人破產准则列入立法計劃,但直到現在,深圳個人破產准则仍然沒有树立。對此,盧林認為首先是思维觀念問題,许多人對於在深圳先行實施個人破產准则持疑慮態度,擔心會出現破產移民等問題,對此,盧林並不扫除會出現由於法令規定纷歧,形成市場的分裂現象,可是他認為這一問題總體可控,能够通過條例中對企業存立時間或天然人繳納社保時限的規定,來避免破產移民。

其次,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准则,或许會触及一些實踐操作的問題,比方跨區域財產追索,深圳之外執行的法令認可問題等。“這些問題或许都會遇到,但這就像先有雞還是先有蛋,隻有先行先試,才干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

13個部門印發的《计划》出臺後,有媒體稱個人破產准则擬在一些城市開展試點,王欣新對此進行瞭否認,表明现在当地政府從官方视点並沒有傳出這樣的音讯。在他看來,破產是一個市場整體化的問題,簡單地通過一個地區去做全面的個人破產的實驗,是十分困難的。

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會使個人破產的財產豁免准则呈現多樣性,保证破產者的根本生计才干的標準也不同,是否能够保存一套自住住宅等,在不同的地區或許有不同的了解,盧林認為,或許能够在全國設立統一的標準之下,允許各地對一些細節因城施策,比方對豁免財產進行適當的增減等。

倒逼機制

破產准则真实進入大眾視野,更多的是通過一些名人的破產事例,最廣為人知的是香港影視明星鐘鎮濤破產。作為很早開展個人破產准则的地區,香港形式是否能被內地借鑒?

對此,盧林認為,香港的破產法得以順利實施,是因為香港有專門的機構破產办理署,實行對破產人的監管和個人破產清算作业,因為這項作业具有公益性質,讓營利性的中介機構做不太或许。

但這種方法並不適用於內地,现在無論是司法部門還是清算機構,都许多缺少相關專業人才。“清算作业並沒有大傢幻想的那麼巨大上,有時顯得瑣碎并且專業度要求極高,需求對其他法令也有所把握。”盧林認為,树立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不太現實,像深圳這樣小政府大社會的城市,添加公務員編制來做這樣一個作业也不合適。他建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帮助基金,讓專業的機構來做這項作业。

“中國的個人破產准则必定要借鑒国际各國經驗,但也要考慮中國的實際,在國外能够實施的准则,假如在中國沒有相應的配套准则支撐,盲目引進,或许會出問題。”王欣新認為,中國的破產准则树立,或许會更多借鑒大陸法系的國傢,比方歐洲的德國,亞洲的日本、韓國等,准则會更挨近。

“破產准则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不是靠一部破產法就能夠遍及實施並获得很好的作用,而是必須要有相關的配套准则。而這個社會配套准则,许多都是綱領。”王欣新表明,在做個人破產立法的時候,必須同時對這些准则進行相應的建設和規劃,才干夠保证將來個人破產准则出臺後也能夠得到杰出實施。

在王欣新看來,任何一個國傢的破產法,都不是孤軍猛進,尤其间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變而來,市場經濟體制许多方面還不完善,因而在破產法的拟定過程中,必定要求相應的法令准则做配套,比方稅收准则,工商办理准则、触及破產費用的補貼准则,還有信誉修復等各種准则,這些准则假如不完善的話,那麼破產法無法順利實施。

此外,還需求打通各類數據信息,與個人信誉體系相銜接,怎么與工商、稅務、金融、社保等系統相兼容等。

王欣新並不認為這就意味著個人破產准则不能树立,相反,個人破產准则的树立,能够倒逼各項准则的树立和完善。“有些人隻看到困難,沒有看到條件,我們經常說‘瓜熟蒂落’,假如上面永遠不放水的話,就沒人去挖渠,沒人去想辦法解決渠的問題。水到瞭以後,就逼得人不得不去想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