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9日电据证监会网站29日消息股份转让系统,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股份转让系统,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股份转让系统:证监会网站
《指导意见》遵循《证券法》的精神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建立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同时进一步落实终止挂牌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终止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安排、终止挂牌工作责任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建设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进一步落实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主体责任,由全国股转公司完善终止挂牌业务规则。二是坚持法治化原则,严守市场监管底线,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强化市场强制挤出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常态化原则,按照市场导向、规则导向建立标准清晰、程序透明的终止挂牌实施机制,明确终止挂牌后有关安排。
健全主动终止挂牌制度。一是内部决策程序。挂牌公司拟主动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充分披露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终止挂牌后的发展战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应持续披露终止挂牌进展情况。三是申请与决定程序。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主动终止挂牌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完善强制终止挂牌制度。一是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制定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强制终止挂牌的触发情形,重点关注挂牌公司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具体标准,惩戒重大违法行为,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维护挂牌公司总体质量和市场信心。二是风险提示要求。发生可能导致强制终止挂牌的事件时,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及时发布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强制终止挂牌风险。三是强制终止挂牌程序。全国股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则作出终止挂牌决定,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复核,强制终止挂牌前,全国股转公司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股票交易时间。
明确终止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安排。一是监管要求。根据终止挂牌后股东是否超过200人、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明确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二是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安排。公司终止挂牌后可以选择申请股票到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或者依法对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其他安排,200人终止挂牌公司股票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终止挂牌专区转让。三是监管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履行对200人终止挂牌公司的监管职责,全国股转公司对200人终止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自律管理。
落实终止挂牌工作责任。一是终止挂牌公司有关各方的工作要求。终止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或者相关协议的约定,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二是风险监测与应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密切关注、持续跟踪挂牌公司强制终止挂牌风险,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三是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工作主体责任。全国股转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终止挂牌具体实施规则,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