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国金证券上海分公司原出资总监吴强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的一审刑事判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吴强犯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分金775万元;违法所得的悉数资产予以追缴。
判定书发表,吴强使用自己的职务便当,经过未公开信息买卖趋同买卖金额合计人民币1.8亿元,不合法获利合计774万余元。
资料显现,1976年出世的吴强,结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私募排排网显现,吴强曾历任上海创达资产办理公司分析师、国金通用基金办理有限公司担任出资研讨部总司理、基金司理。
依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吴强于2014年4月3日至2016年10月11日,在先后担任国金证券上海分公司出资总监、多战略出资部总司理期间,使用其对国金慧泉量化对冲2号限额特定调集资产办理方案等17只调集资产办理方案,以及融通资本国金量化1号资产办理方案等4只私募基金所具有的出资指令、出资主张、查询等职务便当,经过其实践操控的“黄某”证券帐户大举老鼠仓买卖。
吴强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资产办理方案、私募基金同方向买卖“中金岭南”、“中科曙光”等相同股票合计47只,趋同买卖金额合计人民币1.8亿余元,不合法获利合计774万余元。
2017年1月19日,吴强在国金证券上海分公司向公安人员自首,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现实。案发后,吴强已退缴悉数不合法所得。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35号申述书指控吴强犯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罪,于2017年4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吴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资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为,被告人吴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吴强有自首情节,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减轻处分。据此,主张判处吴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起宣告缓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金。而吴强及其辩护人对申述指控的现实、罪名和量刑主张均没有贰言。
判定书显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吴强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使用因职务便当获取的内情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买卖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判定吴强犯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分金775万元;违法所得的悉数资产予以追缴。
在2016年8月份,作为国金证券资管分公司多战略出资部总司理的吴强曾承受媒体采访,其其时表明,“这一职业很严酷,没办法走中心道路。由于成绩论英豪。二级商场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假如他人做得更好,我只能去追。对多战略的各种探索很累,但好在成果不错,也算是对咱们尽力的一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