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准则!契合哪些条件能够请求留抵退税?
依据《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的规则,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准则。
期末留抵税额,是指交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关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选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准则组织。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开展、开释企业生机,咱们对配备制作、研制服务、电等契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守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交还,完结退税1148亿元。经过这种大规模、职业性的退税测验,探究了在我国树立留抵退税准则的可行性,积累了名贵的经历。跟着增值税变革脚步的加速,本年,咱们又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职业,交税人只需契合条件,其新增留抵税额能够交还,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树立了准则性的期末留抵退税准则,在完善增值税准则、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那么,交税人请求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怎么进行核算?一组问答帮你理清楚。
1.与2018年比较,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别职业吗?是否一切职业都能够请求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准则,不再区别职业,只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契合规则的条件,都能够请求交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比较新添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根据鼓舞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根据财务可接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悉数退税,财务短期内不行接受。因此这次只对增量部分施行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状况逐渐消化。
3.2019年4月1日今后新建立的交税人,怎么核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规则,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比较新添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今后新建立的交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4.请求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接连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交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许B级;三是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景象的;四是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分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方针。
5.为什么要设定接连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根据退税功率和本钱效益的考虑,接连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阐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本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此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功率,也会添加交税人的办税担负。
6.交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是否能够请求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交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许B级,交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交税人不契合《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规则的请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7.为什么要限制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分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则:“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也便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依照刑法标准做了标准。
8.退税核算方面,进项构成份额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核算?
答:进项构成份额,是指2019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悉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核算时,需求将上述发票汇总后核算所占的比重。
9.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有必要要在申报期内提出请求?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跟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每一期的申报状况发生变化,因此提交留抵退税请求有必要在申报期完结,避免对退税数额核算和后续核算发生影响。
10.请求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若一起发生出口货品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怎么请求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口货品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处理免抵退税后,仍契合留抵退税规则条件的,能够请求交还留抵税额,也便是说要依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准则进行判别;一起,适用免退税方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交还留抵税额。
11.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怎么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2.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发生新的留抵,是否能够持续请求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又发生新的留抵,要从头依照退税资历条件进行判别。特别要注意的是,“接连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接连六个月”是不行重复核算的,即此前已请求退税“接连六个月”的核算期间,不能再次核算,也便是交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请求退税最多两次。
13.加计抵减额能够请求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方针归于税收优惠,依照交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核算,用于抵减交税人的应交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交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构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构成留抵税额,因此也不能请求留抵退税。
14.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进旅客运送服务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抵扣所构成的留抵税额能够请求退税吗?
答:从规划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据,也便是说旅客运送服务核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规模之内,但由于退税选用公式核算,因此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扫除在留抵退税的规模之外,而是经过添加分母比重的方式进行了扫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