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11日音讯 近期,东莞市城市信用社一负责人因涉嫌犯移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赔476.33万元给被害单位。被告人杨某新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中以身患糖尿病为由,请求缓刑,遭法院驳回。
据悉,被告人杨某新原系东莞市城市信用社塘厦营业部负责人,兼管东莞市塘厦镇威信高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信高公司)。材料显现,东莞市塘厦镇威信高开展有限公司是1996年东莞市塘厦镇政府牵头由经济联合总社、工业开展公司注资建立,该公司法人代表是镇政府员工刘杰文,实践出资人和管理者是东莞市城市信用社营业部。
依据裁判文书,1997年,杨某新经过时任塘厦镇副镇长李效林(已故)介绍,知道东莞明辉红木家具厂老板曾光芒,曾光芒因资金周转需求,向杨某新告贷200万元人民币。杨某新使用职务之便,写了一张威信高公司的支票让城市信用社塘厦营业部的部属提取现金200万元,后杨某新拿该笔金钱到塘厦镇政府路段交给曾光芒。1998年,曾光芒又因资金周转需求,先后两次向杨某新告贷255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港币,杨某新以上述相同方法提取人民币现金交给曾光芒。期间算计移用威信高公司的资金算计455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港币用于出借给曾光芒。
据统计,杨某新使用塘厦商行自办的威信高公司(由杨某新实践操作),在东莞市商业银行塘厦支行和凤岗支行告贷1232万元人民币。
2005年8月23日,杨某新被免除东莞市商业银行(东莞银行的前身)凤岗支行行长职务后逃跑,2019年9月2日,杨某新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至2019年12月17日退回赃物算计475万元人民币。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新又向东莞市公安局退缴1.33万元。
原判以为,被告人杨某新无视国法,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的资金假贷给别人,超越三个月未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移用资金罪,念其自动投案,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现实及现已退赔人民币476.33万元,遂法院决议依法减轻处分。故被告人杨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外,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的人民币476.3320元,由暂扣机关依法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塘厦威信高开展有限公司。
二审中,上诉人杨某新的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杨某新与东莞市塘厦威信高公司或许存在产业混淆,上诉人杨某新出借给曾光芒的金钱无法确认归于威信高公司一切;2.曾光芒曾于2001年补写一张借单给威信高公司,因而能够确定威信高公司对出具给曾光芒的告贷是知情且认可的,赞同涉案金钱由威信高公司收取的现实;3.上诉人杨某新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活跃退赃,认罪悔罪。请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对其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但由于其未向法院提交新的依据,遂杨某新的上诉遭到驳回,法院决议维持原判,且此次裁决为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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