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资者出资契约型的私募股权出资基金好仍是出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出资基金更好?
答:这个问题假如现在基金出资者的视点来看,出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出资基金更好。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出资基金分两种方法,一种是契约型,即基金出资者与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签定基金合同,成为基金比例持有人;别的一种是有限合伙制,是经过有限合伙这样一个组织形式,由基金出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直接成为基金比例的持有者。
上述两种方法中,契约式的出资基金能够打破有限合伙企业50人的法令约束,最高不超越200个出资人;契约式基金中,托管人对基金办理人的要求较高,更具有公信力。因而,从私募股权出资基金视点来看,更期望采纳契约型的基金。可是,契约型的基金往往在基金合同中约好基金比例持有人的权属挂号由基金办理人进行,实践中一般由基金办理人代持。
但是,基金办理人一般出资了若干个项目,有或许由于项目的原因导致基金办理人承当连带责任。这种状况下,假如产生基金办理人所出资的股权等司法冻住和履行的状况,基金出资者的比例往往会受到牵连。尽管说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基金产业独立于基金办理人的固有财物,但司法机关在进行相关履行时往往会以工商挂号办理机关挂号的为准,直接采纳履行等法令办法,给基金出资者带来潜在的危险。
如基金出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到有限合伙企业中,则法令上相关的权益会直接得到保证。因而,现在出资者的视点,笔者以为,合伙制基金更好。
法令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出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揭露征集基金应当向合格出资者征集,合格出资者累计不得超越二百人。
第五条:基金产业独立于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产业。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产业归入其固有产业。
(文/投融资律师唐文波 大众号:投融资法令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