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动力 公告编号:202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断定。

● 涉诉企业:被告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精煤”),被告杭锦旗西部动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动力”)。

●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昊华精煤和西部动力是北京昊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动力”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其间:昊华动力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出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别离持有昊华精煤80%和20%股权;昊华动力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离持有西部动力60%和40%股权。

● 一审断定书的主要内容:

案子1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案断定:承认原告鄂国投与被告昊华精煤之间关于高家梁井田1-7井的采矿权买卖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折价补偿原告因高家梁井田1-7井采矿权转让给被告形成的国有资产丢失33,419.43万元;本案诉讼费1,712,771.5元,由被告昊华精煤担负。

案子2鑫河国投诉西部动力案断定:被告西部动力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出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付出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57,421.83万元;驳回原告鑫河国投其他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断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案子受理费3,412,891.5元,由被告西部动力担负2,871,091.5元,原告鑫河国投担负541,8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本次断定为一审断定,现在没有收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正在与代理律师参议后续诉讼处理计划,现在尚无法断定终究成果,故无法判别对公司损益的实践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案子的基本状况

2021年1月14日,公司发表了《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触及严重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因矿业权胶葛,鄂国投和鑫河国投别离申述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动力要求补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丢失。

近来,公司别离收到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动力陈述,两公司别离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断定书》((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现将一审断定相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案子1: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案

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则,断定如下:

1.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高家梁井田1-7井的采矿权买卖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折价补偿原告因高家梁井田1-7井采矿权转让给被告形成的国有资产丢失33,419.43万元;

本案诉讼费1,712,771.5元,由被告昊华精煤担负。

如不服本断定,可在断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子2:鑫河国投诉西部动力案

控股子公司(控股100%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刻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第二款,《国有资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十条之规则,断定如下:

1.被告西部动力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鑫河国投付出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57,421.83万元。

2.驳回原告鑫河国投其他诉讼请求。

假如未按本断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412,891.5元,由被告西部动力担负2,871,091.5元,原告鑫河国投担负541,800元。

如不服本断定,能够在断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断定为一审断定,现在没有收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正在与代理律师参议后续诉讼处理计划,现在尚无法断定终究成果,故无法判别对公司损益的终究影响金额。

公司将依据相关诉讼的发展或执行状况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