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宁波围海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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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在巨潮资讯(cninfo)于2019年8月29日发表了《关于公司部银行账户被冻住事项触发了其他危险警示相应景象的公告》,于2019年9月7日发表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函并回复的公告》,以上公告所提及的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诉讼。公司已于近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浙0212民初10999《民事判定书》,现将具事项公告如下宁波围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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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判定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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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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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浙江省围海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省围海建造集团奉化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资”)

二、《民事判定书》的内容:

浙0212民初10999《民事判定书》,内容如下:

光大银行与围海股份一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浙0212民初10999《民事判定书》。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二百零条、第二百零条、第二百零七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条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1、围海股份偿还光大银行告贷本金49,682,018.27元,付出罚息203,608.43元(暂核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告贷本金为基数按年率8.15625%持续核算至实践实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定效后十日内实行结束;

2、围海股份付出光大银行为完成债款开销的律师费50万元,限于本判定效后十日内实行结束;

3、奉化资对上述第1、2项债款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奉化资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围海股份偿。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间实行给付金责任,应当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付出拖延实行间的债款息。

案子受理费294,983元,折半收取计147,491.50元,产业保全费5,000元,计152,491.50元,光大银行担负627.50元,由围海股份、奉化资担负151,864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润数或后润数的影响主要是付出罚息203,608.43元(暂核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告贷本金为基数按年率8.15625%持续核算至实践实行之日止)以及案子受理费、产业保全费、律师费计约855,472.43元。到本公告日,本案判定为一审判定,并非终审判定,在诉讼审结之前,上述费用对本公司本润数或后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诉讼的发展状况及实行相应的信息发表责任。

四、备检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浙0212民初10999《民事判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