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1年起,政务院公布《劳作保险条例》,规则工人(包含临工)一概由地点企业交纳劳作保险金,用于工人生育、疾病、伤残、逝世、养老等,直到1969年中止,共缴约19年。

196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准则的变革定见》,规则公营企业一概中止提取劳作保险基金,企业的退休员工、长时间病号薪酬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经营外列支。这样员工就成了企业的毕生抚育目标,作贡献在企业,养老也在企业,企业上缴国家的工商税只能添加不能削减。

1954年劳作部拟定了《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缔结劳作合同的方法》。1965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改善临时工的运用和办理的暂行规则》,清晰规则各单位招用临时工有必要签定劳作合同。

文革破坏了养老保险准则和劳作合同制。

1979年以来,在变革经济体制的推进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公营企业接收的新工人中试行了劳作合同制,提取了劳作保险(如图),取得了较好作用。各种性质的实体企业存在着三种合同制工人,即全民合同制,团体合同制,亦工亦农合同制(从农村户口中招录)。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国家对合同制工人进行了确定,整理,分类,档案晋级,并规则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任何性质的合同制工人按固定工对待。

1986年国家公布了《关于在公营企业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暂行规则》,清晰1986年10月1日之后,新入工厂的工人全部是合同工,其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一起分管企业承当15%,个人承当3%。原先确定的合同工持续交纳养老保险,原先的固定工不需求签劳作合同,也不缴养老保险。

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33号文件《关于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准则变革的决议》,要求一切人员包含固定工在内都需求交纳养老保险,固定工之前的接连工龄,国家视同缴费年限,相关资金由政府承当。从此企业和员工个人一起分管交纳了养老保险。可见,乡镇固定员工视同缴费年限最多约22年,1979年今后选用的很多合同制员工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如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纠正)